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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政策
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中对房屋楼层的规定
来源: | 作者:profc3b57 | 发布时间: 2017-11-09 | 1509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  7.3.1 条规定: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:

  7.3.6 条规定:消防电梯井、机房与相邻电梯井、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.00h 的防火隔墙,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。

  7.3.7 条规定: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,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2立方米 ,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/s。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。

  8.2.1条规定: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,应采用防烟楼梯间。

  消防电梯在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也有明确规定,必须符合下列规定:

  1、应能每层停靠;

  2、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;

  3、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 60s;

  4、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、电线、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;

  5、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;

  6、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;

  7、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。

  除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,《住宅设计规范》中也提到: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,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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